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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租房经适房申请公布 共有产权经适房在锡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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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类型:
房产动态
加入时间:2008-4-23 9:4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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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昨天,无锡市政府出台《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无锡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无锡市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试行办法》等一系列政策,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力争到2010年,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全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在昨天召开的无锡市住房保障工作会议上,市长毛小平表示,住房是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保障,市场经济条件下,并不能解决所有人的住房问题,要以市场为主体、政府来保障,才能实现“人人有房住”的目标。他强调住房保障工作要科学确定标准,建立一个既能保障百姓住房要求,又能体现合理公平的原则;要明确目标任务,2008年底将住房保障对象扩大到城市低收入家庭;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包括认定机制、退出机制、流通机制;要强化资金保障,住房保障资金以财政为主;要加强建设管理;要给予政策扶持,各项优惠政策要落实到位。
A、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提要
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同时实行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方式
保障对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生活;(二)申请家庭收入符合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标准;(三)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2008年本市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75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未婚子女应当与父母共同申请,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等劳动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二处或二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保障方法:
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同时实行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方式。
租赁补贴――按照保障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租赁住房补贴额=(住房保障建筑面积-原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月补贴额。2008年住房保障建筑面积按一人户30平方米,二人户40平方米,三人户50平方米,四人及以上户65平方米的标准执行。持有《无锡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月补贴额为10元,其他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月补贴额为7元。
实物配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1)烈属;(2)市级以上劳模;(3)市社会福利院已成年的孤残儿家庭;(4)重残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5)55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6)享受低保的无房家庭。实物配租按建筑面积一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二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三人及以上户不低于50平方米的标准配给。符合实物配租的,实行轮候配租。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申请人不接受住房保障部门配给的房屋,也不选择租赁补贴的,视为自动放弃,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
租金核减――享受廉租住房租金核减的家庭,持有《无锡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核减公房租金的70%;其他低收入困难家庭,核减公房租金的50%。
新建的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住房建设项目中按照一定比例配建,面积一般在50平方米左右。
申请核准程序:
申请→初审→首次公示→审核→第二次公示→配租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B、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提要
满5年上市要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建设销售: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利润不得高于3%。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供应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1)申请家庭中夫妻双方至少1人具有无锡市市区城镇户籍;(2)申请家庭的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3)申请家庭的原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一对夫妻及其未婚子女(含单亲家庭)构成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5周岁。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二处或二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2008年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为:申请家庭的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申请家庭无房或原住房面积在人均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的。优先供应中心城区危旧房改造中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
申购程序:
申请→初审→首次公示→审核→第二次公示→核准
一个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65平方米。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书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在面积标准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面积标准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购买。
上市交易: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5年内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用于出租、经营等活动。
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差价由市有关部门组织论证后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
C、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试行办法提要
个人产权份额一般不低于65%,未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处分所购住房
供应对象: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且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被拆迁家庭。申请家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被拆迁家庭;(二)申请家庭在他处无任何住房的;(三)申请家庭的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2倍以内;(四)申请家庭中其他人员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五)申请家庭原住房被拆迁后所得全部拆迁补偿款低于13万元的。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总工会颁发的《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的困难家庭优先供应。
个人份额:
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出资应不少于房屋的拆迁补偿款。个人购买的产权份额一般不得低于65%,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市总工会颁发的《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的特困职工家庭的个人产权份额可调整为不低于50%。
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国有产权份额的面积,由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购买并代表政府按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并向居住人收取租金。租金标准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申购程序:
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在3年内可一次或分二次按原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国有产权部分的面积。3年后购买的,价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重新确定的价格执行。
上市交易:
购房人在取得全部产权后的5年内,不得将所购住房上市交易。确需出售的,应按照原购房价格将个人产权面积出售给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取得房屋全部产权5年后将所购住房上市的,应当经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执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有关规定。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不得将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经营。
链接
无锡市、区住房保障办公室
无锡市 无锡市房管局(无锡市复兴路122号)电话82758689
崇安区 崇安区房管局(无锡市北仓门38-1) 电话82320071
北塘区 北塘区房管局(无锡市锡新村50号) 电话82617630
南长区 南长区房管局(无锡市清扬路278号6013)电话85727386
滨湖区 滨湖区房管局(无锡市梁溪路38号) 电话85809922
新区 新区房管局(无锡市天山路5号) 电话85217324
惠山区 惠山区房管局(无锡市堰桥镇文惠路1号)电话83598288
锡山区 锡山区建设局(无锡市锡山东亭中路) 电话88704151
江阴市 江阴房管局(江阴市人民中路41号) 电话86872725
宜兴市 宜兴房改办(宜城镇荆溪中桥南堍五局大院内)电话87962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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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处:江南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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